航空障碍灯设置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
一、 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障碍灯的有效光强分别为:
①低光强障碍灯有效光强32.5cd,红色闪光或常明;
②中光强障碍灯有效光2000~20000cd,红色闪光/白色闪光;
③高光强障碍灯有效光强2000~200000cd,一般为白色闪光(背景强度<50cd)
三、防雷保护:
1) 顶端设置的障碍灯应安装避雷器,避雷器部分应于避雷带等设施紧密相连。 2) 建筑物中间部位的灯器,需采用金属网罩加以保护,并与灯器的金属部分均作良好接地处理
四、航空障碍灯设置要求
1、障碍物就其障碍灯的设置为应标示出障碍物的高点和边缘(即视高和视宽)。一个或多个低、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必须尽实际可行地靠近物体的顶端设置。顶端的障碍灯必须布置得至少能够显示出物体相对于障碍物限制面的高点或高边缘。但在实际使用时由于考虑到防雷击,一般依据高度不同约缩进约1到3米。对烟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构筑物,应将顶部的灯设置在顶部以下足够低的位置使其受烟雾等的污染降至小。一般低3到5米。
2、如果物体的顶部高出其周围地面45米以上,必须在其中间层加设障碍灯,每层障碍灯的距离必须不大于45米并尽可能相等(城市中百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虑中间层加设障碍灯)。地处城市和居民区附近的建筑物设装中间层障碍灯时,应考虑免使居民产生眩光。一般要求从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线。由中光强B型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或附近建筑物(当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45米以上时,必须在中间增设航空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必须为交替的B型低光强障碍灯和B型中光强障碍灯并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m的等距离设置;由C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的顶部比周围地面或附近建筑物(当障碍物被多个建筑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45 m以上时,必须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必须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米的等距离设置。
3、外形广大的建筑群所设置障碍灯应能从各个方面看出建筑物的轮廓,水平方向也可参考以45米左右的间距设置障碍灯。
4、对于105米的超高物体、设施或铁塔、楼顶塔等,应在其顶端设置中光强A型障碍灯,并为白色闪光,其下部分层设置红色中光强B型障碍灯。由A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或附近建筑物(当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105米以上时,必须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必须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的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105米的等高设置。 5、高于150米的超高物体(如广播电视塔、大跨越斜立桥等)应在其顶端设置高光强A型障碍灯,并且应以中、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6、超高压输电线铁塔应设置高光强B型障碍灯,并为三层同步闪光。位置为塔顶、电缆下垂低点及二者中间位置,且需沿电缆走线方向设于铁塔外侧。
7、不论哪种障碍灯,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碍灯数目及排列,应能从各个方位都能看到该物体群轮廓,并且考虑障碍灯的同步闪烁,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