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障碍灯设置场所及范围
1、机场净空保护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
2、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3、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机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4、在需要标示(的物体)的每一高度层安装的低光强障碍灯、中光强障碍灯或高光强障碍灯的数量和布置应能在每一个方位角将该物体标明出来。当一个灯被该物体的另一部分或另一物体遮挡时,无论遮蔽方向如何,均应在遮挡灯光的相邻物体或其一部分上增设航空障碍灯以保持应标明物体的基本轮廓。如果被遮挡的灯对于应标明物体的基本轮廓显示不起作用,则可取消该障碍灯。